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45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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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对应的详细信息如下,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和邮政编码等信息。

所在省份河南省
所在地市濮阳市
所在区县南乐县
详细地址福堪乡刘吕村
邮政编码457411
长途电话区号0393
更多详细邮编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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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信封:邮政编码457411-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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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说明:下面是濮阳市福堪乡刘吕村所在位置的地图,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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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留言

--124.193.*.* 2011年1月5日 (三) 12:52 (CST)

留言:我是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的一名普通村民主要是:近几年村里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而且还在村长刘羽化的带领下,人们争先恐后的跟着他进行致富。但是在2009年夏天发生了一件令所有人都吃惊的事情,村长连同六名村民被因为上访事件关进了看守所。原因是聚众闹事。事情的前因后果还得从:

刘吕村村民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

河南省南乐县政府:

  河南省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村民:

  2009年3月份有村民发现在村承包地内有撒的灰线,将宽12米长1275米的承包地(约包括70多户村民)圈了起来,但当时未引起注意,3月23日村干部向灰线包围起来的这70多户村民发钱,经村民追问钱的性质,村干部告知因西气东输需从这70多户村民的承包地内通过,灰线范围内承包地属于临时用地范围,向各户发放的为地上附着无物青苗赔偿,补偿标准为:(1)小麦850元每亩(2)苹果树已种植2----3年的6.25元每棵,已种植8年以上 的150元每棵。(3)杨树直径15----20公分的20元------30元每棵。(4)大棚37.5每平方米。因群众感到补偿标准过低,当天无一户接受村干部发放的补偿款。

  5月1日在乡长张玉民的带领下包括派出所、司法部土地部门和一些打手150多人,并带推土机、伐树的工具,在补偿费未到位‘且未通知各户村民的情况下,强行把70多户村民土地内所种苹果杨树伐掉、大棚强行拆除,并将还有10余天即将成熟的小麦用推土机推倒。

  当时有村民提出乡政府怎能强占民田?结果乡干部四五个人架出去就暴打这些村民,不管男女,甚至七八个人打一个人,至使刘电举 刘连举等十多人受伤住院乡干部根本不让村民说话、发言,当有群众想用手机拍摄现场画面时,被乡干部夺手机就是一顿暴打。乡里抓走围观群众三人,关了十三个小时后放出,其中有一人因伤重住院治疗。村民无奈,上访到县里,但县里推诿扯皮,不关心群众死活,没办法又去了国家信访局但到目前为止无任何回音。

  6月4日,又一次惊心动魄的暴力执法开始了,有关部门带100多人到现场支持施工队动工,如若阻拦便动用武力,当时我村一妇女与到场人员不管不问,引起围观群众与其发生争执,乡干部当场带走5人,当天下午村民因县乡蛮横行为再次上访,却被县公安局以聚众闹事为由将五上访人员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二人。

  以上情况由于刘翊华向有关部门反映,6月18日刘翊华被刑事拘留。并且在上级领导没有做好工作的情况下,将人打伤、拘留!你们的法律观念在那里!!!!!!!!!!!!!!!!!!!!!

  刘翊华在08年被村民选举为村长,他自搞实体,拥护党的政策,特别是在抗震救灾中在家中捐款后,又到乡政府自捐1000元深受村民爱戴。

  2008年11月16日路灯开始照明,自负资金为路灯照明电费,应村民要求12月19日自筹师资办了所小学,自负资金让本村村民木匠刘存喜做桌凳26套,并做了学校“减速”的安全牌,去濮阳自负资金带路费共计1000多元。由于冬天寒冷,为了让师生感到冬天的温暖,自负资金为学校买取暖用具,并每天早晨坚持到学校把火引着供师生取暖。为了村里的安全自负资金派村民打更。为了村里的果树、大棚的管理,自负资金带村民刘宝全、刘现杰到烟台学习果树管理技术,并亲自跑到县科办、蔬菜办、广播电视局,借蔬菜技术光盘、果树技术光盘、养殖技术光盘指导村民学习,聘请蔬菜办技术人员讲蔬菜管理经验,自负资金500多元为种大棚户购买技术资料学习。他做的好事举不胜举,无法用笔墨形容。

  但好官但当啊!自上任以来,村里发生了很多事情:学校的桌子被坏人烧掉四张、把学校的门子撬坏,自家门子被烧,村民果树被砍。由于西气东输工程被人陷害,被上级领导误解,蒙冤入狱,刘吕村村民强列要求无罪释放放清廉村长,只有这样的好村长,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快速发展实现,多数群众要求上级领导查明事实情况,还给村长刘翊华清白。

致敬

  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村民2009年7月3号


后来:

村长刘翊华被判刑两年冤枉 维护合法权益的村民冤枉

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付堪乡刘吕村村民致上级领导:

  西气东输产生矛盾的根源,是乡政府在处理占地补偿事宜的过程中,不恰当的行政行为,甚至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所造成,在补偿标准来源不明,被占土地丈量不准,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2009年5月19日,乡政府带领近200人的干部队伍暴力清障,把农民打的惨不忍睹,看到自己赖以生存的劳动成果被野蛮地摧毁而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要个说法”就成为这些农民最直接的要求,矛盾由此爆发,由于刘吕村与山东相邻,山东的大棚赔偿的多(12000元),而我们村赔偿的少(5400元)相差一倍多,这样客观实事给大部分群众造成错觉,产生了误导,村民强烈要求要文件标准,说只要让看看文件,国家的工程不给一分钱也让过,而乡政府却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1989年、1990年、1993年、1995年发布的相关土地管理文件,这些文件村民并没有看到。而发生在2009年的西气车输工程和最晚发布的1995年的文件相比,还相差14年,这14年物价上涨,工资提高,用14年前的标准赔偿明显不合理,恰好证明农民要求提高标准的合理性,所以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罪。

  刘翊华作为村长,一方面代表村委会,以村主任的身份对激动的群众于以安抚、劝导,对村民的合理要求敢于反映,做了大量的村民工作,其言行完全符合我党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堪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典范,经过庭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翊华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反,却能证明刘翊华,按照县乡领导的安排,多次协助政府做本村村民的工作,让村民按上级政府的要求去做,并且把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向上级作了汇报,履行了作为一村之长的职责。刘翊华在上任短短六个月时间,拿出自己的积蓄两万多元,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因其无私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品质,深受广大村民的拥戴。

  刘吕村村民强烈要求,呼唤包青天,依法改判清廉村长无罪,依法改判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六名村民无罪。

此致


刘吕村村民

2010年1月

当时的庭审纪律:代表一切!我们没有罪!

法庭审理笔录

时间:2009年11月12日
地点: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郭冠勋    审判员 魏献忠
        审判员 代荣芬
书记员张慧勇兼
书记员?公诉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人在候审室等候审判
?宣布法庭纪律(从略)  
?请公诉人入庭就座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
: 刘翊华,曾用名刘聚良,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任刘吕村村委会主任,中共党员,住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
:刘山敬,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
:刘朝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毕业,农民,住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
:刘连举,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毕业,农民,住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
:刘铁江,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农民,住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
:刘朝阳,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农民,住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
:刘双海,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农民,住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
    ?你们曾经受过法律处分吗
刘翊华:没有。
刘山敬:没有。
刘朝军:没有。
刘连举:没有。
刘铁江:没有。
刘朝阳:没有。
刘双海:没有。
?你们何时因何被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
刘翊华: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刘山敬: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刘朝军: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刘连举: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刘铁江: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刘朝阳: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刘双海: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何时收到的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均答 月 日收到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翊华、刘山敬、刘朝军、刘连举、刘铁江、刘朝阳、刘双海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庭由南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郭冠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献忠、代荣芬组成合议庭。由张慧勇兼任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建政、宋瑞芳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汝芳、郭斌出庭为被告人刘翊华辩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重新调查、勘验、鉴定、检查;
3.可以自行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权利,听清了吗
:均答听清了。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刘翊华:不申请回避。
刘山敬:不申请回避。
刘朝军:不申请回避。
刘连举:不申请回避。
刘铁江:不申请回避。
刘朝阳:不申请回避。
刘双海:不申请回避。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从略)
长?被告人刘山敬、刘朝军、刘连举、刘铁江、刘朝阳、刘双海退庭
?被告人刘翊华对起诉书的内容,听清了吗
:听清了。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刘翊华:我没有象起诉书指控的那样做,我不是首要分子。在工作中我对乡政府做的协调工作,我没有到现场去,我没有组组织任何人去,我没有指示任何人去,我没有散布对施工有阻碍作用的任何言论,我对乡政府做到了上情下达的作用。对罪名也有异议,我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长?被告人刘翊华,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有断章取义的意思。
?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刘翊华
1,你是几月份任主任的
:2008年11月当选的。
2,你作为村委会主任,和本村支书有无矛盾
:开始并无矛盾。后来支书酒后到我家要打我,我没有得罪过他,我不知道什么原因。
3.在榆林期间,有没有在你家召集六名同案人开过会
:我没有。
4.你是不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说过闹一闹赔偿高的言语
    :我没有。
?下面由辩护人向刘翊华发问
1.作为村委会主任,乡政府通知过你参加相关会议吗
     :没有。
2.你最早知道占地补偿的事
:3月23日知道的,是支书通知我的。说是钱弄好了,发钱呢,我才知道。
?3月23日后,乡里面有没有让你协助乡政府做村民的工作
:25日到我家去,乡纪检书记王向党、工作人员王瑞堂、付管生让我去做村民工作,我找到刘朝阳、曹林山、曹林合、刘山敬、刘存喜、刘向喜都说过,大概有二十多户,因为只有一天时间,26日就问我传达的情况。村民反映认为补偿的标准低,并说有什么依据呀,我把这种情况以书面材料向乡政府反映,并给了乡纪检书记王向党和县人大副主任在福堪乡主持工作的宋俊君主任。
?辩护人出示书面汇报给被告人刘翊华辨认
:这份是我提交的。
3、有没有村民因为占地补偿的事去你家找过你
:是村民自己去的,具体的有曹林旺、刘朝阳、刘朝君单独陆续找的我。都说是补偿如何如何低。
4、有没有集体去的
:没有。
5、你有没有说过不提高标准就不施工的话
  :我从来没有说过。
6、为占地补偿的事,你找过村民做工作吗
:受乡政府委托找过。我陪着王向党共同向村民做过工作,还和当时的乡长张玉民也做过。
7、5月19日你在现场吗
:开始不在,后来去了,我当时在家正打饲料呢,一个群众给我打电话说被打了,说乡政府来了二十多口人,我作为一村之长,到现场后,看到刘连举坐在井台上混身是泥,他媳妇衣服被撕破,两人头发乱哄哄的。我找到张玉民乡长,我说你们这是怎么冶的呢。当天7点宋俊君还给我电话做工作呢,我做工作到11点半,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第二天他接了,我说做工作的差不多了,个别人有意见也避免不了。他没有告诉过我要清障的事情。我在现场就对张玉民乡长说,你看看,是不是宋主任的电话,7点多给我打的电话。张乡长说,我不管,你有事找宋主任去。
8?除了刚才说的话,你有现场有无阻碍施工的事情或者语言
:我没有指示农村村民阻止施工。
9?5月19日晚,有无村民去你家
:被打的村民去了,刘连举夫妇及其父母,刘敬文去了我家,当时态度很激动,难以控制。后来陆续去了村民,都是谁我记不清了,到我那儿都是述苦,说我是村里的村长,应该做主。我没有留意有人说到北京上访的事情。
10?5月19日晚,去北京上访你参加了吗
:我去了,但不是我提议的,我也没有筹措资金,我只是跟着去了,是刘连举的哥刘殿举让我跟着一块儿去的。
11?你为什么跟着去呢
:我怕他们态度激动,干出什么蠢事来。再说我要是不去,他们说我是村长不管事,对我有意见。
12?在北京有无过激行为
:国家信访局接待的我们,我们没有造成什么影响,我也没有找车,只是跟着去了。
13?5月19日从北京回来后,还有无其他行为
:群众对我很失望,没有人再找我。我就继续给村民做工作,也没有到我家聚会。我跟刘连举做过工作,有刘殿举、刘彩文、铁江、朝军,反正人不少,记不太清了。我与县发改主任王进福见面后,王主任向我介绍了一下工程的重要性,让我做做工作,为了大局得牺牲老百姓的利益。我对村民做工作时说,王主任说工程很重要,国家政策好,老百姓牺牲个人利益也是对的,如果你们再闹事,阻碍施工,是你们自己的事儿。但是他们还是不同意施工。6月3日拉管子我不在现场,4日有人上访的事儿我也不知道,没有人告诉过我。
长:被告人刘翊华退庭,传被告人刘山敬到庭
?被告人刘山敬,你听清起诉书内容了吗
:听清了。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我没有扰乱施工,也没有吵吵。
?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我没有说过这件事是刘翊华策划的这一句话,其他属实。
?公诉人不讯问刘山敬
?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因为榆林补偿的事,你去过刘翊华的家吗
:我去过,说价格不合理,他说向乡里反映反映吧。我单独去过,也和别人一起去找村长反映的事儿,刘翊华没有召集我去他家。我在刘翊华家时,我没有听到刘翊华说不给钱不施工的话。清障的整个我在现场,没有人通知我去,我听到群众说乡政府清障,我就去了,在现场看到乡里面正在钜苹果村,刘俊奇不让钜,和乡里面打起来了,有人劝我往一边儿上去,我没有向前去。估计160多口人。5月19日我去刘翊华家了,没有人让我去,后来上访我也去了,记不清是谁让我去的,我也出钱了,1000元钱,有出500元的。是主动拿的,放在刘翊华家桌子上了,最后刘连举收的了。到北京没有违法行为,第二天都回来了。
长?被告人刘山敬退庭,传被告人刘朝军到庭
?被告人刘朝军,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没有。
?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是否属实
:实话。
?还有无补充
:上访是有原因的,是因为群众个人的利益,赔偿的太少。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刘朝军
?你们反映的情况,政府有无书面答复
:没有书面答复,但是口头说过是上级按这个标准补偿才给老百姓这个标准。
?辩护人发问被告人刘朝军
?你因为补偿的事儿你去过刘翊华的家吗
:我自己去的
?还和其他人去过吗
:没有。
?你去他家干什么
:给猪配料。后来他叫我去过他家一趟,他商量乡里面给这个补偿的钱,问我行不行,我说太低不行。
?刘翊华有没有说过不见上面的文件不让施工的话
:没有说过。
?你在公安机关的一次讯问,说在刘翊华家正式召开一次会议是哪一次
:就是这一次。不是刘翊华召集的。
长:被告人刘朝军退庭,传被告人刘连举到庭
?被告人刘连举,对起诉书的内容听清了吗
:听清了。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没有意见。
?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属实,有啥说啥
?还有无补充
:没有。
?公诉人不讯问被告人刘连举
?由辩护人发问被告人刘连举
?当时给你补偿金了吗
:没有给,大队里去了一趟,我没有要。因为量地没有通知我们,后来给的补偿钱太低我不要,我没有给人商量过不要钱,是我自己认为低我不要。
?5月19日,乡和村里有没有给你做过工作,去过刘翊华家吗
:没有人给我做过工作,也没有人给我看相关文件,清障完后我去过刘翊华家,我见宋主任把刘翊华叫走了,我想问问补偿标准动了没有,刘翊华没有叫我去他家,他也没有说过不提高标准阻碍施工的话。我去上访了,记不准是谁提议的了,反正人很多,我出钱了1000元,不是刘翊华让出的,是自己出的。在北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到信访局了。上访回来后,刘翊华没有组织过会。
长?被告人刘连举退庭,传被告人刘铁江到庭
?被告人刘铁江,起诉书的内容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我没有罪。
?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实话。
?有无补充
:个人的地补偿的少。
?公诉人不讯问被告人刘铁江
?辩护人发问被告人刘铁江
?工程占你的地了吗,给你钱了吗
:占地了。乡里和村里没有给我钱,给的少没有接钱,因为补偿的低,我不愿意接钱。我去过刘翊华家反映过这个事儿,刘翊华再到乡里面去反映。因为损失大,我不愿意。刘翊华压着不叫闹事,做工作,让听领导的话,给多少钱要多少钱。我自己想着应该有文件,没有文件不同意,刘翊华没有组织过我们,乡里给刘翊华做工作,他再给我们群众做工作,说上面给多少要多少。
?你在公安机关说是刘翊华说的要条文是否属实
:都没有说要。
?你去上访了吗
:我上访去了,也没有人组织,都说冤去了。
?清障的时候,你去现场了吗
:我去现场了。乡政府打人,我也没有往跟前去,我自己去的,没有人叫我去。
长?被告人刘铁江退庭,传被告人刘朝阳到庭
?被告人刘朝阳,起诉书的内容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有意见,我没有阻挠施工,只是想看文件。
?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实话。
?有无补充
:没有。
?公诉人不讯问被告人刘朝阳
?辩护人发问被告人刘朝阳
?占地补偿的事儿,你找过刘翊华吗
:我自己去的,不是他叫我去的,我去的目的是说想看看上面的文件,刘翊华说他也没有文件,他没有说过不见上面的文件你就别施工的话。刘翊华没有组织过我们在他家开会。、
?清障的时候你去现场了吗
:我在现场了,但没有阻碍施工,我家的西瓜棚离那儿很近。
?公安人员问你时,你说过到刘翊华家,刘翊华说没有文件不能施工
:刘翊华没有说过,是我给他要文件。刘朝军和我关系好,有两三次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刘翊华家问情况。
长?被告人刘朝阳退庭,传被告人刘双海到庭
?被告人刘双海,起诉书的内容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有意见,我没有阻挡施工,也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儿。
?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实话。
?有无补充
:没有。
?公诉人不讯问被告人刘双海
?辩护人发问被告人刘双海
?占地补偿低的事儿,你去过刘翊华家吗
:我去过两次,一次是刘翊华说王向党要做工作,王向党在场,另一次是发改委做工作去的。
?做工作怎么给你说的
:他说上面就是按这个标准给的补偿,我们不愿意,他做了工作后我们仍然不同意。还有刘连举、刘朝阳、春朝、山敬。记不清了。
?王向党在场时,刘翊华怎么做的工作
:他说上面按这个标准就按这个标准吧,我还是不同意,认为补偿少。刘翊华没有组织过也没有叫过我去他家里去。
?公安人员讯问你时,你曾说,刘翊华说闹了才能多赔偿钱,这话是你说的吗
:不是我说的。
长?传被告人刘翊华、刘山敬、刘朝军、刘连举、刘铁江、刘朝阳到庭
?现在进行当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宣侦查二卷15--19页被告人刘翊华供述
刘翊华:有的是我说的。但是公安人员记的不全面不准确。组织开会是乡政府委托我做工作的情况下开的会,我没有私自开会。我没有组织摊钱上访。公安人员记完笔录后让我看过,我也没有逐字逐句的看,是我本人签的字。
辩护人:笔录有不准确的地方。
刘山敬:没有意见。
刘朝军:没有意见。
刘连举:没有意见。
刘铁江:没有意见。
刘朝阳:没有意见。
刘双海:有意见。
?公宣侦查二卷34--37页被告人刘山敬供述
刘山敬:5月19日我没有阻碍清障。
刘翊华:有异议。说我要求要红头文件,不提高标准就阻碍的话。
辩护人:对这份证据的准确性表示质疑。
刘朝军:没有意见。
刘连举:没有意见。
刘铁江:没有意见。
刘朝阳:没有意见。
刘双海:没有意见。
?公宣侦查二卷39--45页、49--51页被告人刘朝军供述
刘朝军:有些不是我的供述,我没有说过谁不去刘翊华家没爹的话。
刘翊华:公安机关有诱供的嫌疑。我没有说过翩动的话
辩护人:该份笔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刘山敬:没有意见。
刘连举:没有意见。
刘铁江:没有意见。
刘朝阳:没有意见。
刘双海:没有意见。
?公宣侦查二卷57--60页被告人刘连举供述
刘连举:有些不是事实,不是刘翊华通知的,是我们自己自己去的,他没有组织我们开会。笔录写的不准确。
刘翊华:公安机关存有诱供的嫌疑,仅记录有罪的证言。
辩护人:根据对刘连举的发问和刘连举的当庭供述,不能证实刘翊华煽动阻碍施工。
刘山敬:没有意见。
刘朝军:没有意见。
刘铁江:没有意见。
刘朝阳:没有意见。
刘双海:卸管道那一天我没有在家。我根本没有阻挡过一回施工。
?公宣侦查二卷72--74,75--78,79--81页被告人刘铁江供述
刘铁江:我没有说刘翊华组织,我没有文化,我不知道公安人员怎么写的。
刘翊华:铁江是文盲,笔录的可信程度我表示怀疑。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说告支书不属实。
刘朝军:我没有摊钱。
刘连举:刘翊华没有组织,只是传达乡里面的会议精神。
刘朝阳:没有意见。
刘双海:刘翊华说不能妨碍施工,说我在现场阻碍施工不是事实,我根本没有在家。
?公宣侦查二卷90--91,91--95页被告人刘朝阳供述
刘朝阳:涉及刘翊华的部分不现实。
刘翊华:同上质证意见。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不是刘翊华一手策划的。
刘朝军:同刘山敬质证意见。
刘连举:同上意见。
刘铁江:到刘翊华家不是开会,是去问问事儿,玩会儿。
刘双海:这里面没有我的事,没有意见。
?公宣侦查二卷100--102页被告人刘双海供述
刘双海:有一部分不是我的供述。前半部分不是我的供述。
刘翊华:同上质证意见。
辩护人:同上一被告人的质证意见。
刘山敬:没有意见。
刘朝军:没有意见。
刘连举:没有意见。
刘铁江:没有意见。
刘朝阳:没有意见。
    ?公宣侦查二卷119--121证人赵晓光证言
刘翊华:说我跳出来不是事实,那里根本没有刘山敬的苹果园,证言不真实。
辩护人:证人没有到庭,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
刘山敬:证言不真实。
刘朝军:我去了晚,光看见连举身上有泥,有青。
刘连举:我不知道。
刘铁江:我儿子根本没有在跟前。
刘朝阳:我没在现场。
刘双海:我没在现场。
?公宣侦查二卷123--127证人杨捍卫证言
刘翊华:证言不属实。
辩护人:同上证言的质证意见。
刘山敬:没有质证意见。
刘朝军:6月3日我们没有阻碍施工,只是好言商量,他们就走了。
刘连举:清障那天我没有去闹去,我问问他,刚到跟前他们就打起了我来。
刘铁江:头一次清障,我说补偿款没有到位,他们让我拆棚,并强行把我的棚子上的钢丝绳截断。
刘朝阳:没有质证意见。
刘双海:没有质证意见。
?公宣侦查二卷129--132证人王晓东证言
刘翊华:我不是借故不见,是因为我另有其他事情。
辩护人:鉴于证人未到庭,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刘山敬:我媳妇没有到场。
刘朝军:不是事实。
刘连举:没说如何解决事儿。
刘铁江:不是事实。
刘朝阳:没有质证意见。
刘双海:我不知道,我不在场。
?公宣侦查二卷154--155、148--155证人王向党证言
刘翊华:所说不属实。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所说骂他推他不属实。
刘朝军:5.19我不在现场。
刘连举:我不知道。
刘铁江:他说我拿棍坐管子上阻碍开车了不是事实。
刘朝阳:说我骂他了不属实。
刘双海:我没有在家,我没有召集人。
?公宣侦查二卷157--159证人付冠胜证言及书面材料
刘翊华:不属实,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除了清障卸管子我在场,其他我都不在场。
刘朝军: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刘连举: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刘铁江:大部分不是事实。
刘朝阳:不属实。
刘双海:我不在场,我不知道。
?公宣侦查二卷163,164--168页证人王瑞堂证言
刘翊华:我要求他人证人出庭。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我不知道。
刘朝军:我不知道。
刘连举:我不知道。
刘铁江:说我组织人不是事实。
刘朝阳:不属实。
刘双海:我不在场,我不知道。
?公宣侦查二卷170--172证人刘奎生证言
刘翊华:仅凭笔录我们怀疑可信度。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不知道。
刘朝军:这两次我都不在场。
刘连举:我不知道。
刘铁江:不属实。
刘朝阳:不属实。
刘双海:我没有在家。
?公宣侦查二卷174--176证人杨志涛证言
刘翊华:两个青年阻碍施工是因为乡政府把其母亲弄的休克了。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我不在场,我不知道。
刘朝军:我没有在场。
刘连举:我没有在家。
刘铁江:我没有组织人。
刘朝阳:我没有在家。
刘双海:我没有在家。
?公宣侦查二卷178--180证人李战起证言
刘翊华:同上质证意见。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不存在的事儿。
刘朝军:我在现场好说好商量的讲讲道理,他们就走了。
刘连举:我没有阻拦他们。
刘铁江:我没有阻拦他们。
刘朝阳:不属实。
刘双海:我不在家,我不知道。
?公宣侦查二卷182--184证人张洋洲证言
刘翊华:写的不属实,不全面,没有说打群众的事实。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不属实。
刘朝军:6.3号我在现场,其他不属实。
刘连举:不属实。
刘铁江:不属实。
刘朝阳:不属实。
刘双海:我不知道。
?公宣侦查二卷186--188证人豆如花证言
刘翊华:要求出庭作证。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不属实。
刘朝军:不知道。
刘连举:不属实。
刘铁江:不属实。
刘朝阳:不属实。
刘双海:我不知道。
?公宣侦查二卷190--192证人马桂萍证言
刘翊华:证言如出一辙,我表示怀疑。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不属实。
刘朝军:我没有在现场。
刘连举:我不知道。
刘铁江:我不在家,我不知道。
刘朝阳:我不知道。
刘双海:我不知道。
?公宣侦查二卷194--197、198--202证人张随平证言
刘翊华:要求出庭作证。其证言严重不真实。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不属实。
刘朝军:不属实。
刘连举:不属实。
刘铁江:不属实。
刘朝阳:不属实。
刘双海:不属实。
?公宣侦查二卷204--206、207--208证人刘月恩证言
刘翊华: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他说的不属实。
辩护人:同上质证意见。
刘山敬:不属实。
刘朝军:不属实。
刘连举:不属实。
刘铁江:不属实。
刘朝阳:不属实。
刘双海:不属实。
?公宣侦查二卷134--137、138证人袁海涛证言
刘翊华:他说多次找村里协商不属实,他没有去过。
辩护人:证明不了刘翊华指控的罪名。
刘山敬:不属实。
刘朝军:不属实。
刘连举:不属实。
刘铁江:不属实。
刘朝阳:不属实。
刘双海:我没有在家,我不知道。
?公宣侦查二卷105--107,108--109曹国平证言,110--112曹红林证言,113--115曹红才证言 
刘翊华:没有异议。
辩护人:不能证明刘翊华构成指控的犯罪事实。
刘山敬:我不知道。
刘朝军:我不知道
刘连举:我没有在场。
刘铁江:我没有在场。
刘朝阳:我没有在场。
刘双海:我没有在场。
?公宣侦查二卷212--213会议纪要2009.3.20,南乐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对信访答复5.12并附相关文件赔偿标准

刘山敬:没有给我答复过。
刘朝军:没有给我答复过。
刘连举:没有给我答复过。
?公宣侦查二卷226--242现场照片,139--142福堪乡人民政府证明
刘翊华:所说不属实,我没有见到工作人员;召开会议没有人通知我,我没有办法参加;
辩护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翊华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刘山敬:我不知道。。
刘朝军:我不知道。
刘连举:我不知道。
刘铁江:我不知道。
刘朝阳:我不知道。
刘双海:我不知道。
?公宣侦查二卷184页证明损失情况
刘翊华:我们不清楚,损失是他们自己说的。
辩护人:这两份证明材料出具单位主体资格不适合,不能代表施工单位;这两个证明材料的计算依据的出处;最后数字未有任何审计单位的证明,是单方的意思;延误工期的计算时间我们认为不合理。
刘山敬:我不知道。
刘朝军:我不知道。
刘连举:我不知道。
刘铁江:我不知道。
刘朝阳:我不知道。
刘双海:我不知道。
?公宣南乐县公安局证明材料(补查材料)、福堪乡政府公示照片、部分村民对补偿签字
刘翊华:我没有见过公示。
辩护人:并未说明从哪儿提取的。这两份证明材料是福堪乡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证明是不能够成立的;照片不能显示具体时间;这个回执是由两户村民是否是由这四个村民签收的,这四个村民当庭作证,是否是他们本人所签。
刘山敬:同意辩护人意见。
刘朝军:同意辩护人意见。
刘连举:同意辩护人意见。
刘铁江:同意辩护人意见。
刘朝阳:同意辩护人意见。
刘双海:同意辩护人意见。
?公宣公安局提取的南乐县福堪乡人民政府证明刘翊华的身份系村委会主任
刘翊华:可能是,我是村长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公宣侦查二卷1--7页被告人户籍证明
刘翊华: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刘山敬:无异议。
刘朝军:无异议。
刘连举:无异议。
刘铁江:无异议。
刘朝阳:无异议。
刘双海:无异议。
?公诉人播放视听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阻碍施工的现场,南乐县公安局补查材料关于武警战士拍摄提供
刘翊华:我看到的是群众在讲道理,也没有动手动脚的违法现象,对真实性表示怀疑,中间有剪切现象。
辩护人:这段录象资料的时间、地点和录像人及语言不清楚,证明来源不明。不能证明刘翊华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
刘山敬:能够印证我们在现场并没有骂推人现象。
刘朝军:我只是到现场讲道理。
刘连举:我也是没有暴力。
刘铁江:看到录像上我拿了一个柳条,并非证人证实的棍子。
刘朝阳:我在现场站站成立不了犯罪。
刘双海:录像上没有我。
?公诉机关举证完毕,效力请予确认。
?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
刘翊华:我没有证据,写了一份材料。
刘山敬:没有。
刘朝军:没有。
刘连举:没有。
刘铁江:没有。
刘朝阳:没有。
刘双海:没有。
?被告人刘翊华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
:有七份证据,一是证人证言,证明刘翊华没有组织村民阻碍施工及政府对补偿的违法行为;二是律师调查询问笔录;三是CD光盘,刘翊华为村民做工作的资料,证明积极做了村民工作,而不是反面的工作;张玉民乡长做工作的资料,证明对村民的殴打行为,及行政程序的违法性;四是视听资料;五是照片二张;六是汇报材料,证明刘翊会做工作是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而非指控的行为;七是村民签字摁手印要保刘翊华村长的证明。
长?传辩护人提交的证人刘存喜到庭
长?说一下基本情况
:我叫刘存喜,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农民,住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证人应当就自己知道事实进行作证,如作伪证,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交待证人权利义务(从略)
:听清了。
?先由辩护人提问
?占用你家的耕地了吗
:占用了。
?村委会有没有给你看过书面的补偿标准和文件及有无公示(出示公示照片)
:没有看到过。
?你收到了补偿款了吗
:我收到了补偿款共400余元钱。我对这个数额不满意。
?你因此事反映过吗
:我找村长刘翊华反映过补偿低,他说给乡里面问问,我是自己主张去过,也和其他村民及现在的被告人商量好一起去过。
?刘翊华有没有说过补偿不提高就不让施工类似的话
:没有。
?清障现场你去了吗
:我去了,乡里带了二、三百口人去强制清障了,刘翊华是后来到现场的,乡政府打人后去的,打的俊奇等人。
?你去找刘翊华是在发钱之前或者是之后
:是之前找过他,我说山东的补偿款比咱这里的多。
?公诉人有无需要向证人发问的
?你与刘翊华什么关系
:村民关系。
?你找没有找到村支书反映此事
:不知道村支书是谁。因为村长是选出来的,比较相信他。
长?你在啥时间收到补偿款。
:是在清障之后、埋管道之后,是在被告人刑拘以后收到的补偿款。
?证人刘存喜退庭。传证人刘相生到庭。
长?说一下基本情况
:我叫刘相生,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
长?交待证人权利义务(从略)
:听清了。
?由辩护人向证的发问
?本次工程占用你家的地了吗
:占用了我家的猪圈及一分多小地,裁了杨树。
?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的
:有人仅给我说赔偿款数额,没有说占用我多少地。
?赔偿款你收了吗
:收了。麦收后领的款。
?你为此事找过刘翊华吗
:找过。当时补的钱少,我只有找村长去说,是我自己去的,后来找的人多了就聚在一起反映了。刘翊华没有说过不提高赔偿款就不施工的话。我们只是要求他和上乡政府反映,刘诩华说给上级协调着呢,上面一直未给明确答复。
   ?出示照片公告
   :我没有见过。
   ?出示联名保刘翊华的签字单
   :是我自己签的。是刘何敬找我签的名字。
   ?公诉人发问
   ?是不是你们村的公示栏
   :是不是我不清楚,上面写着是刘吕村的。我不知道是不是。
 ?有无人找你确认过赔偿款的数额
  :乡里的干部找过。是清障前找的我。
?证人刘相生退庭。传证人刘春潮到庭
长?说一下基本情况
:我叫刘春潮,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
长?交待证人权利义务(从略)
:听清了。
?由辩护人向证人刘春潮的发问
?本次工程占用你家的地了吗
:占用了我家大鹏,先说给了5000元,后来又提高到了7800元。
?损失数额标准如何确定的
:我知道山东的标准,我不知道刘吕村的标准,没有人给我说过标准。
?赔偿款你收了吗
:收了。麦收后领的款。
?你为此事找过刘翊华吗
:找过三次。我和别人一起去的。我们从地里回来碰见就一起去了,让他调解一下,他说调解调解,他没有说过不提高标准就阻碍施工的话。
?公诉人发问证人
?你与刘翊会有无亲属关系
:没有。
长?你的补偿款啥时间拿到的
:收麦后很长一段时间了,从本村会计那儿领的。
长?证人刘春潮退庭,证人曹国平到庭
长?说一下基本情况
:我叫曹国平,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中街48号。
长?交待证人权利义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从略)
:听清了。
?由辩护人向证人曹国平的发问
?本次工程占用你家的地了吗
:占用了小麦,现在我已经领了赔偿款,管道埋完以后给的钱。
?清障时候你在现场吗
:我在那儿了。我因此事找过刘翊华,他不管,他说乡里不叫他管,我自己去的,他没有说过如果不提高标准就阻碍施工的言论,补偿标准也没有公示过,也没有贴过。我参加上访了,最后这一次去了。我自己去的,没有人组织。
?公诉人发问证人
?你啥时候知道赔偿标准的
:最后才知道的,以前不知道。村里也没有在喇叭里喊过,当时麦子价格高,给的补偿标准低。
?赔偿标准是谁告诉你的
:乡里告诉了我标准850元,限我5日前清障。我才知道的。上访是因为钱太少才去的。
?证人曹国平退庭。
辩?由于其他证人与本案被告人存在亲属关系,辩护人放弃出庭作证。
?播放辩护人提供的视听资料
辩护人:是村民刘光华用手机拍摄,提供给我们的。证明损失未得到合理赔偿,而产生的情绪,而非刘翊华组织的。
公诉人:没有拍摄时间,是在清障前还是之后不清楚。
刘连举:刘光华是我侄子。
刘铁江:资料显示的是我妻子。
刘朝阳:第二个资料是我妻子。
?播放辩护人提供的录音
辩护人:录音资料是刘殿举提供的。
公诉人:请法庭对录音及辩护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一致进行甄别。刘殿举是刘连举的亲哥哥,属利害关系人。
刘连举:刘殿举是我亲哥哥
?辩护人宣读询问证人笔录(刘相生、刘存喜、刘春潮),汇报材料,
刘翊华:给过发改委王进福及乡政府的人。
公诉人:与公诉方提供的内容相矛盾,效力不予确认。且汇报材料是否给过乡政府的人没有证据印证。
?其余六被告人,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辩护人提供完毕。效力请法庭确认。
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就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举证质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检查、鉴定
被告人:均不申请。
辩护人:申请王向党、宋俊君、王进福证人出庭。证实被告人刘翊华是否向他们递交过书面汇报材料,他们是否委托过刘翊华做村民工作。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宣读公诉意见)
?被告人有无自我辩护发言
刘翊华:宣读书面意见。
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详见书面意见)
刘山敬:我不懂法,我不知道自己犯的什么罪,我只是找他们说说理。
刘朝军:我同意刘翊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不懂法,为的是个人的利益。
刘连举:没有,希望从轻处理。
刘铁江:没有。
刘朝阳:不懂法。
刘双海:我没有阻扰施工,也没有组织闹事,我不构成罪。
?公诉人有无补充答辩意见
:没有。
?被告人有无补充答辩意见
刘翊华:我干工作无怨言,我无罪,我只是为政府做了不少协调工作,我没有扰乱社会秩序,而是乡政府的人扰乱了群众的社会秩序。
辩护人:无。
刘山敬:无。
刘朝军:无。
刘连举:无。
刘铁江:无。
刘朝阳:无。
刘双海:无。
?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进行最后陈述
?七名被告人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刘翊华:我无罪。
刘山敬:我不懂法。
刘朝军:没有。
刘连举:没有。
刘铁江:没有。
刘朝阳:没有。
刘双海:我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阻碍施工,我不知道犯的啥罪,我无罪。
?现在宣布休庭,将被告人刘翊华等六人换押南乐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双海继续取保候审。

当时村长为自己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检察官:

  我叫刘翊华,现年45岁。起初我是认为我是因为曾经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才被拘捕的,待接到起诉书后我才知道我被无端牵连到国家西气东输的案子中,对此我认为我无罪其理由是:

1, 我没有亲自到施工现场阻止他们施工;

2, 我没有组织任何人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

3, 我没有指使任何人到现场阻止施工;

4, 我没有散布任何不利于施工的言论;

5, 我自始至终都是在为乡政府做协调工作,这一点原政府乡长张玉民曾多次在王瑞堂家,韩张饭店吃饭时,宋俊君主任办公室等多种场合下予于表扬肯定;

6, 随着形势的发展,农民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有个别人到现场阻止施工也只是他们维权意识的表现,纯属个人行为,与我无关;

7, 刘吕村施工段与山东省相邻,在补偿方面确实在很大差别,这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客观事实给大部分群众造成错觉,产生了误导,群众认为他们的损失没有得到客观公正的补偿;

8, 乡政府在没有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的同时,实施清障,并殴打无辜群众,这在全村群众引起公愤已经发展到无法收拾的局面,这才是引起部分群众闹腾的真正原因。

  我是一个党培养多年的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特别是“三个代表”,第一个代表就是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我为了做一个“三个代表”的实践者,特别是任村委主任以来,我先后观看了三元朱村的王乐义,花西村的吴仁宝,刘庄村的史来贺,西辛庄村的李连成等这些优秀农村干部事迹,他们的事迹感动我,激励着我。为此我在任村主任的短短六个月中我从家中拿自己的积蓄两万多元,先后为村里办起了学校,点亮了路灯,整修了道路,并与2008年底我亲自到县蔬菜中心,县广播电视局,县委科协,先组织部电教室借来蔬菜种植,苹果管理的科学光盘,利用冬闲时间对我村菜农,果农进行科技知识的系统培训,今年三,四月份,我在请县蔬菜中心的科技人员到我村举办培训班的基础上,我又自费600多元到县新华书店为瓜农,菜农每户购买了一套科技书籍,帮他们搞好瓜,果蔬菜的种植,为了搞好我村的养殖业,正计划规划一个养殖小组,为此我又多次到县畜牧局请教,我认为我只有这样做,才能对得起共产党员的称号,才能对得起我的良心,才能对的起我的父老乡亲。

  亲爱的法官,你们当中有的也许是从农村走出来的,你们当中有的也经常下乡办案,你们最了解农民,他们是弱势群体,他们苦啊!但他们很朴实,可爱。我在因西气东输工程给群众做思想工作时,很多群众对我说:“你们乡里,村里,为啥不把补偿标准给俺讲清楚,如果国家说明白给俺一块钱,谁要是当人家是龟孙,因为这是国家的工程。”这是多么朴实的话语,这是多么好的百姓!就是这样的百姓,他们没有得到足额补偿,又被殴打又要治他们的罪,我们老百姓冤啊!治老百姓的罪,老百姓只有受着,难道我们政府的有些官员们对这个事件就没有一点责任吗?谁又能去管他们呢?能给群众讲清楚的为啥我们的政府就是给老百姓讲不清。我认为你们对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谁是谁非,一定能查个水落石出,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我想你们一定办得到,因为你们也是“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你们心里时刻想着群众装着农民。你们是人民的法官。

  我的这些表白,有可能不被你们采纳,但我说的都是实话。“本院认为”有可能改变我的命运,但我对共产党的信仰不会改变,时刻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新农村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


刘翊华


2009.11.11

村民为村长和六名无辜村民喊冤:

村长因清廉 被判刑二年

  刘翊华,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福堪乡刘吕村,08年11月被推选为村长,他为人正直,深受村民的拥戴,享有较高的威望,由于刘吕村已是一个亏空严重的烂滩子,他决心改变刘吕村的面貌,上任后他拿出自己的积蓄两万多元为村里办实事,办好事,首先为村里安上路灯;整修道路;学校被原支书刘章法卖掉,他自付师资办学校,冬天为师生买取暖用具,值得一提的是他每天早晨坚持到学校引火供师生取暖;带领村民到山东寿光学习蔬菜管理技术,请县蔬菜办技术员讲管理技术,为种大棚户买技术资料,到县广播电视局借光盘,组织果农学习。他说只有这样做才能对得起村民的每张选票,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才能对得起共产党员的称号。他正在准备规划一个养殖小区的时候,厄运却降到他的头上——西气东输工程把他卷入其中…….

  西气东输工程在刘吕村展开,有经济利益的事从不让刘翊华参与,直接委任村支书张遂平管理,由于张遂平有经济问题,村民本来就不信任他,刘吕村与山东交界,山东的大棚赔偿的多(12000元)而刘吕村赔偿的少(5400元),相差一倍多,这种客观事实给大部分群众造成错觉,产生了误导,而张遂平在丈量土地时不通知本家,果树给少查,他说补给多少就是多少。本来赔偿到农民手中的钱已经很少了,还如此克扣,村民当然不答应,村民强烈要求让村长管(因为他不贪),并向政府索要文件标准,而乡政府却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1989年、1990年、1993年、1995年发布的相关土地管理文件,这些文件村民并没有看到。而发生在2009年的西气东输工程,和最晚发布的1995年的文件还相隔14年。这14年,物价上涨,工资提高,用14年前的标准赔偿明显不合理,在补偿标准来源不明,被占土地丈量不准,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2009年5月19日,乡政府带领近200人的干部队伍暴力清障施工,把村民打的惨不忍睹,看到自己赖以生存的劳动成果被野蛮的摧毁而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要个说法”就成为这些村民直接要求,矛盾由此爆发,所以村民去国家信防局信防,在局面无法收拾的情况下,乡政府才委托村长刘翊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刘翊华作为村长,一方面代表村民委会,以村委会的身份,对村民进行劝导;一方面将村民的合理要求向其上级领导反映,其行为是履行了一名农村干部的应尽职责,而村民认为没有村支书的同意和支持,乡政府不会打人,要求罢免支书要文件标准,村民说:国家的工程只要拿出文件标准不给一分钱也让施工,这是村民发自内心的呼声,而乡政府认为是刘翊华煽动的,6月4日抓走我村村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处罚,6月5日被拘留,6月30日被逮捕。而乡里和村里的腐败分子还不肯罢休,并将矛头指向刘翊华,于6月18日对其进行拘留,6月30日以同上罪名逮捕刘翊华,11月12日在南乐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刘翊华被判刑两年,看到这里不尽要问:刘翊华如果没有犯错误能给他判刑吗?笔者在庭审中进行了旁听,问:“是不是刘翊华说必须拿出文件,不拿出文件就不让他们施工”,被告刘铁江说:“这不是刘翊华说的,是我到刘翊华家反映问题时说的,这工程得有文件标准,不拿出文件就不让他们过”。而办案人员在口供笔录上却这样写:刘翊华说不拿出文件就不让过,办案人员就是这样用骗供、诱供的手段给刘翊华治罪,经过庭审质证,不但不能证明刘翊华有罪,相反却能证明刘翊华按照县乡领导的安排,多次协助政府做村民工作,履行了作为一村之长的职责。

  你们不尽要问,刘翊华即没有犯错误,又没有和别人结冤、结仇,为什么要惩治他呢?请往下看:刘吕村地处三省交界,北邻河北省、东邻山东,人口虽不足千人,在本乡集体收入最多,有窑厂一座,烧窑造成的坑塘承包地210亩,果园240亩,而一个生产队才只有370亩地,以上届刘章法为支书,张遂平为会计三年任期中,土地承包费收到2020年,还养不活这两位,贪污挥霍公款60多万元,目前亏空32.6万元,刘翊华决心扭转局面改变刘吕村的面貌才当的村长,刘翊华的清廉和为村里做的贡献,让这些人感到害怕,特别是亏空的32.6万元的帐无处可下,乡政府个别人和刘章法、张遂平他们怎能容忍一个清官的存在,他们早想把村长刘翊华除掉。怎奈村长是村民选出来的,他们没有办法,就用这次西气东输的机会,借助上面的力量,惩治村长刘翊华。

  西气东输产生矛盾的根源是由乡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直接导致,非任何人进行煽动所能实现,刘翊华对群情激奋的村民予以安抚、劝导,对村民的合理要求敢于反映,其言行完全符合我党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堪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典范。西气东输工程延误的主要责任在于乡政府个别人和村个别干部,而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却让一个清廉村长当了 ”替罪羊” , 如此判决实在冤枉,难道在中国社会主义国度里就不能容忍一个像刘翊华这样的清官存在吗?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这样被泯灭吗?假如他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假如他也吃点、喝点、拿点;假如他不这么清廉;假如他不给老百姓办这么多好事;假如他不维护政府的形象,不维护农民的利益;假如他不按一个真正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假如……肯定不会到这种地步,笔者不尽哀叹:做个清官咋这么难?为什么牺牲的总是农民的利益?清廉有罪吗?


清廉 有罪吗

  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付堪乡刘吕村与山东河北交界,一脚踏三省,由于这几年山东莘县发展蔬菜、西瓜大棚。很快富起来,我村也种起了大棚、果树。西气东输工程开到刘吕村。由于山东的大棚赔偿的多(12000元)而我们村赔偿的少(5400元)相差一倍多,村民很不理解,乡政府委派村支书管理此事,由于村支书有经济问题,村民不信任,要求要文件,让村委会参加,让村长参加,村长刘翊华非常清廉,拿出自己的积蓄2万余元,为村民办好事,这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是很少见的。所以村民想让村长管,因为他不贪,这是村民发出内心的呼声,而乡政府误认为是村长煽动的,村支书又是怎样给村民做的工作呢?首先丈量土地不经过本家,果树给查的少。村民刘俊奇的果树就少查了8棵(其中3棵苹果树5棵花椒树),并给这70户被占地的村民说:就给你们赔偿这些,爱要不要!就这样在补偿标准来源不明,被占土地丈量不准的情况下,2009年5月19日乡政府带领各机关干部和42个行政村长、支书近200人到刘吕村暴力清障施工。见人就打,见树就伐,把村民打的惨不忍睹,一村民用手机想拍暴力场面被七八个人打的满地打滚,并当场抓走3人。乡政府私设公堂关押这3个村民长达十三个多小时。被打的村民到刘翊华家哭诉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你这个村长是干啥的,我们都白选你了,并说不给个补偿标准还打人,我们要去上访!刘翊华怕这些村民有过激行为,就跟他们一起去了国家信访局并得到相应的信访部门的接待与受理。5月28日,乡长张玉民给这几户村民做了工作,村民用手机对其工作过程进行长达37分钟的录音(附有录音CD和录音资料)。 乡长张玉民承认了打人的事实,并在局面无法收拾的情况下再次启用村长刘翊华,刘翊华给这些村民做了大量的工作有长达16分钟的录音,然而这些村民已经气愤到极点,村民认为:没有村支书的同意和支持乡政府不会来这么多人打人,要求罢免支书,并拿出文件标准。村民说国家的工程只要拿出文件一分钱不给也让过,越是这样,乡政府部分人更加认为是村长刘翊华煽动的。6月4日村民又去上访后被抓到南乐县看守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处罚,6月5日被拘留,6月30日被逮捕。但也没有放过村长刘翊华,于6月18日被拘留,6月30日被逮捕。为什么要惩治刘翊华呢?因为刘翊华的清廉让乡政府有经济问题的部分人和村里有经济问题的人特别害怕,想把刘翊华至于死地。11月12日在南乐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公诉人认为是刘翊华支持村民闹事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然而这几个嫌疑人全部翻供,没有一个人指证刘翊华。14名作伪证的人无一人到庭,罪名无法成立(附有庭审记录)辩护人认为刘翊华做为村长履行了一名农村基层干部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是农村共产党员的典范(附有无罪辩护词)。然而就在12月15日却判刘翊华两年徒刑其他几位村民分别被判一年、八个月、七个月,不知道法庭依据什么对清廉村长和其他几位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村民判刑,难道在社会主义国度里就不能容忍一个像刘翊华这样的清官存在吗?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这样被泯灭吗?望有关部门了解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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